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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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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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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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俾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的處罰。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