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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空待售未滿1年 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出售房地前即先遷出戶籍,將自住房地騰空待價而沽,是否仍可主張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以至於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經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因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