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欠繳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但若於查獲前經核准分期繳納,並按期繳納,則可免罰。
稅務局說明,民眾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可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後,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每期按時繳納,這樣在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可免予處罰。但如果是被查獲後才補辦申請分期繳納,就不適用免罰規定。
對上述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9,將有專人竭誠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