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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2009
12/20
17: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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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0 17: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苗栗縣 報導

民眾詢問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而以新臺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之合約,應儘速自動補貼,以免查獲受罰。

上傳時間:2009-12-20 17: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釧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