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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依規免徵印花稅
2010
01/01
14: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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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1 14: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今(1)日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0-01-01 14:5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釧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