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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半數稅款提起訴願,依規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2010
01/02
11: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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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2 11: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2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則暫緩移送執行,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人提起訴願時,則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須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會全額遭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實務上經常發現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認為稅捐處分既已在訴願中,尚未確定,可以暫時不用繳納,直到該筆稅捐被加徵滯納金並全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才知其嚴重性。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繳納的稅額,依法提起訴願前,可別忘了依限自行繳納半數,否則會遭移送強制執行而影響自身信譽,並且還要加徵滯納金。

上傳時間:2010-01-02 11:3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