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2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則暫緩移送執行,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人提起訴願時,則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須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會全額遭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實務上經常發現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認為稅捐處分既已在訴願中,尚未確定,可以暫時不用繳納,直到該筆稅捐被加徵滯納金並全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才知其嚴重性。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繳納的稅額,依法提起訴願前,可別忘了依限自行繳納半數,否則會遭移送強制執行而影響自身信譽,並且還要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