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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繳納截止日適逢假日,於順延期限內繳納仍可扣除獎勵金
2010
01/14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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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4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倘若逾期繳納者,不但無法享有扣領1%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娛樂稅繳納截止期限適逢假日時,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扣領獎勵金。如今年度1月份娛樂稅繳納期限為99年1月10日,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月11日,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享有1﹪之獎勵金。

如果代徵人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上傳時間:2010-01-14 16:4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釧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