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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2010
01/27
16:4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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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7 16:4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最近有位王姓民眾來處詢問,他的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該稅捐機關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納稅義務人需在向法院起訴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並表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王先生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

上傳時間:2010-01-27 16:4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釧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