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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已提供擔保品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2010
05/17
18: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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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7 18: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達一定金額者,亦即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如已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上述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欠稅人申請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其出境限制者,該擔保品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規定,其種類包括:一、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三、銀行存款單摺。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對限制出境或提供擔保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5-17 18:4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釧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