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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附設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辦理娛樂業登記
2010
06/02
17: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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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17: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功能之選物販賣機供人娛樂者,娛樂設施提供人應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公司如與娛樂設施提供人訂立契約出租場地供其擺設電動玩具收費者,應由娛樂設施提供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反之,公司如與人訂約承租電動玩具,並於其賣場擺設供人娛樂收費者,則公司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之人,即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地方稅務局提醒業者,娛樂設施提供人如未依規定向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人如果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上傳時間:2010-06-02 17:4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