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9日表示,土地如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及排水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造冊送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土地所有權人如不在規定期間內申請,則不予受理。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如產權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以後年度免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張局長同時表示,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產權,土地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新所有權人仍應於7月1日至7月31日止向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始准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申請者,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