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天眼第五代網站程式已於113年11月11日起正式啟用,所有會員或記者權限,帳號+密碼沿用有效,歡迎大家利用。
「交換」自用住宅用地,視同買賣,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2010
06/11
18: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35) | | | |
2010-06-11 18: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納稅義務人詢問,擁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之因素,想與鄰人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亦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節稅,善用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

上傳時間:2010-06-11 18:4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