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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2010
08/23
21:1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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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3 21:1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當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要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土地移轉,其移轉登記日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則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權人,如果在9月1日以後,則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當事人如於契約書另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係屬當事人之私權行為,並不生公(稅)法上之效力,不能據此變更納稅義務人。

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8-23 21:1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