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凡那比風災」受災戶之稅負並達體恤民情及簡政便民之宗旨,特別訂定稅捐減免要點,其中有關使用牌照稅減免標準、申辦期限及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1、減免標準:
(1)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因而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手續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停徵。
(2)汽車、機車(151cc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憑修車廠進出廠證明,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減徵。
2、申辦期限及方式:
(1)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對莫拉克颱風受災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申請期限(至100年2月28日止)一致,本次受災之納稅義務人得於100年2月28日前逕向本局或兩分局申請。
(2)為體恤災區民眾及加強便民服務,該局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取得一致共識,雙方互相通報資料運用,以免遺漏。
(3)對於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之車主,該局將主動辦理退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由專人為您更詳細之
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