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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駕駛執照過期,需提出證據經認定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始得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
2011
07/08
20:24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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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8 20:24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使用牌照稅1戶1輛免稅之車輛,駕駛人駕駛執照過期,無法於限期內補正,需提出證明文件經認定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始得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

該局表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不包含自用營業車或貨車)。係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障礙情況,可能無法駕駛車輛,有由共同生活之家屬成員負責接送之需要,予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戶親屬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係以於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由該同戶之家屬實際負責接送者為前提,審核駕駛執照係認定是否符合上述使用牌照稅免稅之適用,如身心障礙者本身無法駕車,同戶家屬持有之駕駛執照過期,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車輛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始能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

上傳時間:2011-07-08 20:2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伍春幼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