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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2011
08/14
21:06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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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4 21:06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移用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係分別向「使用他車牌照」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兩方車輛,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係就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亦即報停、繳銷或申請免稅車輛,雖免徵使用牌照稅,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仍應依其車輛種類應納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最後,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車輛應如期繳稅、號牌不可移用,以免違法被處罰鍰。

上傳時間:2011-08-1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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