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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
2011
10/22
21:11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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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2 21:11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該分局呼籲民眾,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被查獲,除依法須補稅外,並按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裁處20倍至30倍之罰鍰,處罰很重,莫存僥倖心理。ˉ

上傳時間:2011-10-22 21:1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秀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