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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投納契稅
2012
01/15
23:13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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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5 23:13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籲請合建分屋地主注意,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於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時,應依限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上傳時間:2012-01-15 23:1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古惠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