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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車牌借供他人使用或移用他人之車牌,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若您所有車輛之車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您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他車車牌之車輛或被移用車牌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各位車主,千萬不可將車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車牌在自己的愛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