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出即不符規定,將依法補稅並處罰。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所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要件。所以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不可任意遷出,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改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
恆春分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義務人應即向稅務局申報,否則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