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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2012
11/06
17:32
府會記者
黃福生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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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 17:32
府會記者 黃福生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電梯設備,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稅籍。

五層以下之新建房屋,常預留日後可能裝設電梯口空間,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檢附電梯設備載客人數及停階數規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他人檢舉,除需補稅並被處以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上傳時間:2012-11-06 17:3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福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