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天眼第五代網站程式已於113年11月11日起正式啟用,所有會員或記者權限,帳號+密碼沿用有效,歡迎大家利用。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而報廢者
2012
11/30
20:45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88) | | | |
2012-11-30 20:45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而報廢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

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而辦理報廢,如經監理機關認定且將該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即主動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6 傳真號碼:(03)9321614

上傳時間:2012-11-30 20:4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凌鈴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