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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的由來
2009
07/12
17:16
作者
黃少君
台中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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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2 17:16
作者 黃少君 台中市 撰稿

一、武裝衝突法的目的及其保護對象

「國際人道法」,又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是一系列基於人道理由、去尋求限制武裝衝突所帶來後果的規則。這些規則旨在保護沒有參與或已退出敵對戰鬥的人士,及限制戰爭所用的方法及手段,特別針對解決因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引發的人道問題。國際人道法在國際性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向以下人士及物件提供保護:平民、受傷或生病的士兵、戰俘、醫務人員、人道工作者、記者、宗教人士、醫院及救護車、文化及宗教場所、水壩及核子設施近幾個世紀以來,科技的進步及人道主義思想的普及,人類開始對於戰爭所帶來的無窮災禍進行反省,從縮小戰爭的合法理由,以國際組織介入干涉代替戰爭,到認為「戰爭」是違法行為,其理論一再演變;隨著國家間體制的形成和打破地域限制,在一六四八年簽定的「威斯伐利亞合約」確立了國家體制概念,造成許多的戰爭習慣法,形成了近代國際戰爭法,但也使世界陷入重大的危機,其中尤以肯定國家擁有戰爭的合法權力,承認戰爭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合法工具,使世人陷於戰火煎熬之中;直到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九四五年簽訂「聯合國憲章」,不僅禁止戰爭,而且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國際戰爭法始進入全新的里程碑,稱為「武裝衝突法」。二、從戰爭法演變到武裝衝突法的歷史過程

近代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始於1899年(原文誤為198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並確立了此後於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會議修訂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以及1929年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甚至1949年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一直到1977年的「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第2附加議定書,規範了戰俘的身分、戰俘的保護與待遇、戰俘的強制、戰俘的死亡處理、戰俘營的紀律維持等問題。三、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

武裝衝突法中,有幾項關於在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於任何形式、團體的武裝衝突,包含內戰也包含臺海衝突,任何交戰的雙方均必須遵守,如不遵守之一方,則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甚至被移送戰犯法庭處理。這些原則如下:(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保護與人道對待。(二)、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三)、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尊重。(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其中國際人道法在國際性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向以下人士及物件提供保護:

平民、受傷或生病的士兵、戰俘、醫務人員、人道工作者、記者、宗教人士、醫院及救護車、文化及宗教場所、水壩及核子設施等..四、禁用武器的原則:

1977年日內瓦條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確立三個原則1.戰爭法的基本原則,在任何的武裝衝突之中,不論國際或是內戰,交戰國所選擇的作戰方法和手段是有限的。2.在作戰的過程中,禁止使用會引起過份的傷害和不必要痛苦的武器。3.禁止使用可能對自然環境引起廣泛的、長期的、嚴重的損害的作戰方法。五、禁止使用的武器:

1.爆炸性、膨脹性、燃燒性的子彈

見諸於1868聖彼得堡宣言、1899海牙第三號宣言、1980.10.10在日內瓦所簽訂的新的條約、1981.4.10送至聯合國總部成為聯合國的公約內容為禁止某些可能被認為有過份的傷害或具有不分青紅皂白的效果的傳統武器。

其中1981.4.10送至聯合國總部成為聯合國的公約有三個議定書,具體內容如下(1)禁止使用主要作用為以可逃離X光偵察的碎片來傷害人體的武器。(2)禁止及限制使用餌雷,如將爆炸物偽裝成洋娃娃放在戰場,使敵人毫無戒心。(3)禁止或限制燃燒性武器。2.化學武器-主要是指毒氣

見諸於1899海牙第二號公約-1899海牙第二號公約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窒息性毒氣、1907海牙第四號公約第23條附屬條款明訂禁止使用有毒的武器、1922通過一條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有毒的氣體、1925日內瓦議定書明文規定禁止使用毒氣。3.細菌武器

1925日內瓦議定書明文禁止使用細菌武器、1969.12.16聯合國通過一決議-在戰爭中使用細菌武器是完全違背國際公認的原則、1972.4.10聯合國簽訂禁止細菌及毒素武器發展與儲存並要銷毀這些武器的公約。4.具有大規模毀滅性的武器-如原子彈

(1)1963.8.5美、英、蘇三個生產原子彈的國家在莫斯科簽訂「禁止在大氣層、太空、水下進行核武試驗」,此條約為第一個禁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條約(2)1971.2.11聯合國的會員國簽訂一新約,在倫敦、華盛頓、莫斯科同一天簽字,禁止在海床中安放核武及其他具大規模毀滅性的武器。但法、中並未簽字。(3)1973.11.29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各國永遠禁止使用核子武器。

(4)1967太空條約第四條規定,締約國承諾不將任何核子武器或其他具大規模毀滅性的武器放在地球軌道中-如人造衛星、天體上-如月球、太空中。六、悉當前安全威脅,落實全民國防政策

瞭解以上五點詳細敘述,相信我們對武裝衝突法有進一步認知。我台澎金馬地區防衛作戰具有「獨立作戰」的特質,其特性在於預警時間短、作戰空間有限,戰爭一旦發生,即無前後方之分,必須集注所有戰力一舉殲敵,因此如何建立全民國防共識,整合全國的人力、物力、財力,納入動員體系,有效運用,使戰力不虞匱乏,乃為台澎金馬地區防衛作戰勝負成敗的關鍵因素。

「全民國防」政策係由軍事延伸至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達成國防目的事務。而「全民防衛動員」係於平時結合各級政府施政,完成人、物力及戰力綜合準備,廣儲總體戰力,支援地區緊急狀況;戰時則統合民間力量,支援軍事作戰。

21世紀的國防就是全民的國防,而全民國防的基石在於軍民一體。首先,以世界聞名的中立國瑞士為例,由於瑞士採取兵民合一的全民國防政策,建構堅實的自衛武力,因此自19世紀以來,歐洲雖歷經多次重大戰爭,瑞士始終能免於戰火荼毒。其次,再以中東地區的以色列為例,全民國防不但使以色列得以在阿拉伯國家環伺下建國,屢次抵擋來自埃及、敘利亞、約旦、伊拉克和黎巴嫩等國家的襲擊,奠定立足中東的基礎。探究以色列與瑞士成功守護家園的原因,就是在高效率動員體制下,匯集全民力量,方能形成強固的戰鬥體,進而扭轉國土小、資源不足的劣勢,達成預期有效嚇阻,防衛固守的戰略目標。

現代戰爭條件下的國防,是政、經、軍、心整體國家戰力的總和,其中又以「精神戰力」為貫穿全程之神經鏈結,必須仰賴「教育」以致之。西諺有云:「教育是最廉價的國防」,因此,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正式施行以來,國防部透過各種管道與方式,倡議全民國防概念,以落實全民國防政策,進而深化為全體國民的生活重心,以有效凝聚全體國民的愛國意識,建立「國家安全人人有關」、「國防建設人人有責」的共識,結合政府機關、社會、學校、軍事教育與大眾傳媒,積極從事國防建設。

全民國防的具體意義,在以經濟建設為後盾,厚植國防潛力,以心理建設為動力,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凝聚保衛國家的意志,建立總體綿密的國防體系。在建構全民國防方面,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民意的凝聚是現代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根源與基礎,國防事務也是一樣。因此,全民應有下列的認知與作為:

(一)認識敵情威脅:

1.掌握共軍建軍動向:

「知己知彼」可謂作戰致勝的不二法門,日前蘭德公司中國問題專家羅傑克立夫等人,提出一份以「侵入龍穴」為題的報告,分析中共阻止美軍介入台灣周邊的戰略,並提出警告,目前美軍雖仍然保有優勢,但是「中共已漸漸有能力達到阻止美軍接近台灣周邊的戰略目的」。蘭德公司的報告內容並非以「美中全面戰爭」為想定,重點強調「中共的戰略是在增加美軍的負擔,最後達到併吞台灣」為主要內涵。2.認清中共三戰陰謀:

評估近年中共對台策略中,最值得國人關注的,即是中共以我民心士氣為目標對象的法律戰、輿論戰、心理戰的運用模式。其中,「反分裂國家法」為法律戰的具體落實,藉以為武力犯台建立合法性和正當性。此外,宣布台灣19種農產品進入大陸市場「零關稅」、招攬台商及專業人士、透過開放大陸人民赴台旅遊,企圖使兩岸包機常態化,運用聖火傳遞路線事件,企圖矮化我國際地位等,也都是中共輿論戰、心理戰的運用。因此,國軍官兵應洞悉敵人武力犯台意圖與能力,精進戰略思維,提升軍備現代化與備戰作為,堅實國軍全方位作戰能力,構建全方位、全民參與、總體防衛與民眾信賴的國防,以整合軍民總體防衛的戰力。(二)強化官兵全民國防教育的認知:

1.軍中全民國防教育作為:

在幹部教育方面,各軍事院校學分課程中,規劃「國防法」、「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武裝衝突法」等相關法律教育,建立幹部「全民國防」的基本觀念與法律素養。在部隊教育方面,駐地期間透過月會、政治作戰訓練、莒光日政治教育、愛民教育及各項集會時機,結合案例實施宣教;基地訓練期間,從兵棋推演、分項操作至綜合演練,結合各種軍事狀況推演全民防衛動員實施作法,以驗證官兵對全民國防的認知與實踐。2.強化社會教育環節:

全民的支持,才是全民國防政策的實踐。「全民國防教育法」中已明文規定各級學校必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擴大現代國防通識教育的範疇。教育部並已決定將「高中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更名為「各級學校學生軍訓及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全力推動全民國防教育。

時代在變,環境在變,我們不能以不變應萬變;必須以新觀念、新作法,匯集經驗與智慧,加快國防改革,全力推動國防的現代化工作,進而在「全方位」、「全民參與」、「總體防衛」、「民眾信賴」的全民國防基礎上,建構足以嚇阻敵人來犯的國防武力。因此,如何達成「降低戰爭機率」、「維持台海穩定」之目標,實有賴我全國軍民能以新的觀念與思維,貫徹「全民國防」政策,建構嚇阻戰力。唯有全民關心國防、支持國防、參與國防,我們的國家安全始能確保,人民的福祉才能維護。

上傳時間:2009-07-1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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