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今社會酒駕的猖狂,加重刑罰本來就是可以想像到的,但其實就其它國加而言,修改後的罰責可能才是他們認為最基本的處置。
因為台灣注重人權遠大於其它事情,無論是被害人有人權,甚至是加害人都能想有人權,若以台灣考慮情理法的先後順序來定酒駕的罪,那每個人都能大遙大擺的走出看守所,反觀新加坡的刑罰,皆以法為第一優先,即使沒有出過國的小老百姓,都清楚的知道,新加坡是個有法治的國家,他們不是等到無辜的人被肇事者撞死後才擬定可能比台灣還重的刑罰,而是在還沒發生前,就阻斷任何發生的可能,因此,就不需要動員如此龐大的警力及醫療資源,而這種思維,就是台灣最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