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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檢討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2009
07/17
16:58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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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16:58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17日指出,為因應監察院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之調查意見,爰擬具「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二條、第五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環保署將於98年7月20日召開公聽會,進行作業準則部份條文檢討工作。

環境保護局表示,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程序審查時即要求開發單位針對其預計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以其整體流域範圍(自放流口以下至出海口前)來調查自來水取水口分布位置,並依開發行為類型、廢(污)水特性、承受水體用途及水質、廢(污)水處理設備之處理能力等因素進行分析及評估,俾利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時通盤考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配合第十二條修正,附件「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增列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自放流口以下至出海口前之整體流域範圍內是否有自來水取水口之調查項目。(修正第五條附件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在事前防範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通過審查後,開發單位在施工及營運時,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保主管機關追蹤監督,因此環境影響評估是落實永續發展的重要措施。

(作業準則修正草案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後續環保署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及研商會議。

上傳時間:2009-07-1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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