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光電非法排放有害廢液 負責人等24人遭移送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位於本縣竹北市的「中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廢液後,即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中辰光電公司竟未領有相關環保許可文件而逕自營運,現場立即檢測該公司廠外排放廢液
pH值高達
12.92,另廠內廢液
pH值亦高達
13.06,皆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作業外,現場將負責人等
24人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辦理,後續將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偵辦。環保局表示,經接獲民眾陳情位於竹北市嘉興路普善巷
102號的中辰光電公司非法排放廢液後,即派員至現場稽查,但現場大門深鎖,且現場人員不願開門配合稽查,環保局除於工廠周界先行進行稽查採樣外,同時聯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等單位至現場聯合稽查;最後中辰光電公司不敵政府公權力,遭破門進入強制稽查。經查,中辰光電公司未領有環保局相關許可文件,逕以強酸強鹼方式代工清洗桃園縣昱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廢矽晶後,再將清洗後之矽晶交回昱陞能源公司,且將未經合法處理過的廢液直接排放,已違反環保相關法規規定,環保局現場立即命其停止作業,並處以罰鍰。另外,稽查時現場瀰漫刺激性氣體,經環保局於廠內外採樣結果,廠內外酸性廢液
pH值分別約為
4.84及
2.37,廠內外鹼性廢液
pH值分別約為
13.06及
12.92,鹼性廢液已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pH>12.5),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該公司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環保局立即依規定將中辰光電公司負責人等
24人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辦理,後續將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偵辦。
環保局再次強調,我國環檢警聯盟聯合辦案機制已趨成熟,業者勿以身試法,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