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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裁量過當 限制出境淪為擄人勒索
2013
10/31
08:4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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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08:4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於1025日(星期五)下午2時,邀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范文清助理教授,以「論欠稅限制出境制度」為題發表演講,范文清在演講中強調以限制出境為手段追討欠稅時,「最最最」重要的,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然而目前在實務上財政部處理欠稅,常以欠稅達一定金額為唯一的要件,沒有斟酌個案狀況,動輒對納稅義務人處以限制出境,裁量過當的結果,讓限制出境淪為擄人勒索逼納稅人吐錢,嚴重侵害納稅人權益。

范文清引用德國的經驗:他們追討欠稅時「比例原則」是佔了最重要的角色,只有在做「物」的保全還不足以確保債權時,才有「人」的假扣押可言,所以物的假扣押必須先做。在制度設計上,第一:要先做物的假扣押這種比較輕微的手段,如果這樣還不能達到保全租稅的目的的時候,才可以考慮人的假扣押這種手段。第二、限制出境的原因,是納稅義務人有具體事證脫產、潛逃出國的嫌疑,才可以對他做物的假扣押、人的假扣押,否則單純的欠稅這件事情,是不可以的。第三點是德國所保全欠稅的金額是包括罰鍰、滯納金等所有公法上的金錢給付在內。第四、德國法上在做人的假扣押的時候只有法院能做決定。

目前我國財政部在實務上,執行欠稅限制出境構成要件,只單以「欠稅金額」做為要件,范文清認為這是沒有道理的。稅捐稽徵法243項對限制出境的構成要件,竟然比刑事訴訟法要限制人民居住的構成要件來的嚴格,范文清認為是輕重倒置。再以狹義比例原則來分析,限制出境是租稅保全最後的手段,因此,只有在欠稅人有錢但惡意隱匿不繳稅,把他限制出境才有用,反過來說他就是沒有錢,還是把他限制出境就沒有道理,就會變成公權力行使過當的問題。

再者「本稅」與「罰款」合計,用同樣強烈的保全手段,范文清認為有很大的疑義,因為「稅」是徵收來充實國庫用的,但是不能指望用「罰款」來充實國庫,兩者保全的目的是不一樣的。他舉例說明在我國稅法上假設某一個人欠繳20萬元的營業稅款,根據營業稅51條的規定,要處罰的話可以罰5倍,罰100萬元以下,可是他本稅只有欠20萬,還算不上是重大欠稅,但是加上罰款100萬,立刻變成120萬,然後就衝過了門檻,就被限制出境了。范文清特別做了統計調查,行政法院稅務訴訟人民的勝訴率很低不到一成,就以欠稅限制出境法律來說,構成要件定的僵硬,只要欠稅達一定金額,不是「得」限制出境,而是「ㄉㄟˇ(全都要)限制出境,所以人民處於一面倒的挨打地位。

另外限制出境的對象如果是公司負責人,范文清認為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因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有很多個,譬如說清算人有很多個,這麼多的清算人之間,他們有沒有決策的權限?有沒有實際上清償能力?都是必須要考量的,如果說這個公司負責人已經離職或是被冒名偽造或是外籍配偶她純粹是人頭股東,不諳我國語言,也沒有參與過該公司的經營,與公司幾乎完全沒關係,也沒有權限去處理欠稅的事宜,要把這種人限制出境實在是沒有道理。所以應該就欠稅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財產的清算可能性、可歸責程度去斟酌,而不是一概同仁的把所有的負責人,包括清算的所有負責人通通限制出境。

與談人之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鍾啟煌法官表示,欠稅限制出境目前學術界與實務界的見解,存在很大的落差,尤其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審查,學界有很多批評,但是在范文清助理教授的報告中,提出很多實務上的盲點,令他獲益良多,在討論回應中,與會者也提出財政部預計將在11月,就稅捐稽徵法24條違反兩公約修法,舉辦聽證會,學者們應該勇於提出見解,讓台灣賦稅人權跟上國際人權兩公約腳步。

上傳時間:2013-10-3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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