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遷徙自由,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及出入境的遷徏自由。然而在台灣以租稅保全為由,只要達到一定金額,就限制出境,此舉是否違憲?
首先就比例原則來說,限制出境的保全對象是稅款和罰,兩者的立法及保全必要性不一樣,范文清贊成本稅要保全,但把罰鍰也納入他認為標準過於嚴苛,因為我國稅法的罰鍰是算倍數,范文清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欠繳20萬的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法可以處五倍的罰鍰,就變120萬,就本稅而言, 20萬不算重大欠稅,但是加上罰鍰就超過100萬的標準,變成重大欠稅。
關於兩公約的部分,范文清說,今年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指出,我們限制出境的人數過多,只有極少數的案例可以被法院判決推翻,人民在最高行政法院勝訴率5.7%,范文清不認為稅捐機關所做的限制出境是正確。他指出,限制出境必須符合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的公益、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不應破壞本質內涵的保障、授權要有明確性的保障、符合比例原則五要件,范文清認為其中的比例原則,稅捐稽徵法第34條有違背兩公約的疑慮。
最後一個問題是限制出境的對象,有些裁判認為只要是公司登記負責人就可以被限制出境,但也有不少裁判認為不應該如此僵硬,因有些形式上的負責人,實際上可能只是人頭或是外籍配偶,從未參與過公司的營業卻被限制出境,范文清認為,既然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保全租稅,不應執著在法條的文字而未顧及背後的規範的意義,否則就淪為法匠。
當日研討會的與談人中興大學教授李惠宗呼應限制出境議題,他表示,把罰款列入限制出境的數額本身就是一個錯誤;在台灣有很多欠稅本身是有問題的,稅務機關有權片面決定納稅人是否欠稅,更可以將擬制的方法認定納稅人有欠稅再加罰,這些都是不符合體系正義的。
此外,李惠宗及范文清都認為限制出境已違憲,李惠宗認為,個人欠稅超過一百萬就限制出境,等於把稅捐保全的措施誤用為行政處罰,這是嚴重體系上的錯亂。再者,限制出境不在於金額多寡,而是在個案上要去衡量,欠錢是財產上的債務,理論上不應該用遷徙自由的限制作為手段來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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