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本土冤錯案件仍缺乏系統性研究,冤錯案的成因為何?近年來,中國刑事冤錯案件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與台灣有何相似之處?11月23日(六)15:00由冤獄平反協會主辦第四場「平冤講座」,以「中國冤錯案件的實証研究」主題,邀請中國人大法學院教授及証據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教授主講,何教授集「法學家」與「小說家」角色於一身,他舉湖北省佘祥林冤案剖析「先抓人、後取証」、「限期破案」、「科學証據的不當解讀」、「刑訊逼供」、「偵查人員『有罪推定』」、「民『氣』可用」等中國冤錯案件十大成因,研討會邀請羅秉成律師主持,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李榮耕教授擔任與談人。
何家弘教授談起發生於1994年的佘祥林冤案,因為妻子張在玉失蹤,張家人懷疑她被丈夫殺害,經過調查、審理、上訴等過程,1998年佘祥林被以故意殺人判處15年有期徒刑。不料案發後11年後,2005年張在玉竟然活著回來,佘祥林才獲判無罪,並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佘祥林出獄第一件事就是去母親墳前祭拜,余祥林的女兒也回到故鄉,當年她才六歲,十幾歲就跟著叔叔去深圳,女兒看到母親形同路人。
長期研究冤錯案,何家弘教授語重心長指出一定是「制度哪裡出問題?」才會一次次重複出現問題。他透過問卷調查進行研究,以”辦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居第一,佔63%,此外研究130多起錯案,針對50起錯案加以分析,被告不當供詞及偵查機關不當偵辦為兩大主要原因。
何家弘教授指出冤錯案為多種原因交錯而產生,反映出十大問題:一、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往往先抓人、後取證。二、違背規律的限期破案:領導限期破案,限期要求對偵查人員產生極大壓力,而且往往與公安機關領導獎懲、陞遷有關,此違反犯罪偵查規律,不是主觀意識就可以破案。三、先入為主的片面取證:冤錯案裡常出現無罪證據卻被忽略。四、科學證據的不當解讀。五、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六、放棄原則的遵從民意:被害人或其家屬所代表的”民意”所引導。七、徒有虛名的相互制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八、形同虛設的法院審判:庭審虛化,變成書審。九、騎虎難下的超期羈押。十、證據不足的疑罪從輕:儘管刑事訴訟法通常有”疑罪從無”的觀點。
佘祥林冤案因為亡者歸來,才有機會被放出來,冤錯案影響的不僅是個人,讓民眾喪失對司法與政府的信任。他指出很多人不能理解,為何被冤枉還要認罪?何家弘教授:「那些人一定在當時感受到”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我們社會中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錯案中的人。」他強調如何從制度上避免發生冤錯案。
主持人羅秉成律師指出冤錯案碰到”逾期羈押”不會獨立存在,還會有刑求、逼供等,尤其口供文化作祟,在華人地區如影隨形,要將這文化革除需要時間。此十大問題也是交互影響,他舉蘇建和案為例,可能包括八、九個,這是累積性的錯誤。他強調不可將「無罪推定」當作口號。
李榮耕教授碰過長達二十幾年的羈押,偵查機關把你當做壞人,完全忽略對其有利的證據。李榮耕指出這是人性問題,所以設計辯護重要,倘若審判制度變成接力賽很危險。目前台灣此情況仍存在,檢察官與法官受訓與審判都一起,卷證先送,法官已認定檢察官的意見,辯護時再說什麼,已不容易被接受了,導致訴訟上的三角關係容易失靈。他指出台灣此現象仍很嚴重,需要改善。建議學界要去改善卷證、起訴狀等,而第一線執法人員要落實尊重人民權利,等律師來再說。他指出「你如果沒有做壞事,為何警察要抓你?」是一般人的刻板印象,落實無罪推論的觀念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