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借給朋友或其他人開,被逕行舉發交通違規。如逾應到日期,仍未繳款結案,裁罰單位就會開裁決書處罰車主,車主不服裁罰單位的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後30日內不變期間,向行為地、居住所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民眾,類似案件可以在收到違規通知單後,應到案日期前,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實際駕駛人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及印章、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正本,向應到案處所裁罰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辦理轉罰駕駛人。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呼籲:用路人務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車輛借給親戚朋友,被警員逕行舉發違規通知單,需要辦理轉罰駕駛人時,切記在應到案日期前,向裁罰單位辦理移轉駕駛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