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是一場冷酷無情的殺戮行為,其中也反應生存權。從一六一八年歐洲卅年戰爭、一八○三年拿破崙征歐戰爭、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三九年的兩次世界大戰與一九九八年的第二次剛果戰爭,這些戰爭忠實呈現交戰團體的殺戮行為,也反應出交戰團體透過武力訴求的生存權。
「武裝衝突法」便是反應出人類管理戰爭的決心,更試圖縮小戰爭帶給人類社會的衝擊,主要是規範戰爭行為,包括保護不具備敵意或意圖放棄交戰的人員,清楚地限制戰爭武器的選用等,這些限制與規範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盡量降低戰爭帶給人類社會及環境的衝擊。
隨著軍事科技的進步,戰爭工具更具殺傷力;此外對照當今國際安全情勢,「武裝衝突法」雖然成功地規範人類殺戮範圍與行為,但是隨著戰爭工具與戰爭形態的轉變,如:恐怖主義活動、網軍活動、不對稱戰略與超限戰戰略等,讓戰爭法的適用性再度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武裝衝突法」的觀念已經流傳數百年,其法奠定也已經走過半世紀。其重點不在於終止武力,而在於管制暴力,成功地遏止人類無限上綱的殺戮,但仍無法有效解決廿一世紀戰爭所帶來的新問題。雖然當前兩岸關係日趨和緩,但是仍未排除發生軍事衝突的可能性,共軍對《武裝衝突法》的大力推展,除顯示中共積極投入國際社會、遵行國際規範,彰顯其「泱泱大國」的風範及其國際地位外,更隱含未來試圖以武力犯台時,為其行為找尋法律依據。因此,國軍官兵在戮力建軍備戰工作外,對於國際情勢及「武裝衝突法」應有所體認,藉以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化解潛在的衝突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