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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漠視兩公約 踐踏人權者是公敵
2014
01/27
13:2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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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13:2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苗栗大埔案在今年13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逆轉,讓被迫遷戶終於得到遲來的正義,接著7日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義忠,又對彰化縣北斗鎮民眾阻擋台電工程車施工涉強制罪案判無罪,法官重視人權的判決結果令人感動與振奮,然而983月簽署的人權兩公約至今已經四年,究竟落實的情形如何,長期關心台灣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126(周日)晚間六點的節目中特別原音重現去年12月在成功大學所舉辦兩公約訴訟策略及審判實踐綜合座談中翁國彥、李明芝律師暢談兩公約在國內落實的情形及在刑事案件上如何去適用兩公約。

翁國彥律師在發表的一篇文章提到「外國的法治經驗告訴我們,國際人權公約要成為具有實際拘束國家三權機關、位階高於法律的成文法源,徒有一部施行法並不足夠,而是還端賴法院如何在個案中適用並實踐公約的權利條款。當判決逐漸積累,對公約的法律位階、拘束範圍、解釋方式慢慢形成共識,行政機關執法才會尊重公約的拘束力而不致於恣意妄為,立法機關也才不會總是藉民意之名偷渡侵害人權的法令。」

翁國彥提到台灣真的是孤立在國際社會太久了,所以連帶對國際人權法也非常的陌生,多數的當事人、律師、檢察官及法官對於兩公約的認識是很陌生,如果律師沒有主動去提醒法官兩公約的適用,多數的法官會視而不見,但是這幾年經過律師、當事人及很多NGO團體的努力,現在法官比較會聽了。

翁國彥提到他個人的看法是,當出現法律的內容跟兩公約內容互相抵觸的時候,適用法律盡可能去做合宜兩公約的解釋,他舉例桃園地院一個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法官在判決書裡並不是直接判決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違反兩公約是無效、違憲的,而是提到如果原文跟兩公約的保障集會遊行意旨有衝突時,事實審法院的法官應該做調整,以保障被告遊行的權利,最後法官就判決被告無罪。

他提到很多法官、檢察官都認為台灣又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無法受到兩公約的拘束,他舉例媽媽嘴謝依涵案件,檢察官就主張本件對被告人量刑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必須排除國際人權法。翁國彥認為律師在法庭要跟法官說明兩公約,一定要抱著刁民的精神。

李明芝律師提到大埔案,根據兩公約經社文公約第四號的一般性意見第七點,人民居住權是綜合性的基本人權,包括言論自由權、居住自由權與公共決策權等,同時必須一定要落實正當的法律程序並具備嚴格要件的限制,因此都市更新涉及強迫性的驅逐,就必須一定要具備嚴格的要件,因此都市更新條例裡,關於私人實施都更時,只要求一定比例的同意就可以進行都更其實是違憲的。

李明芝提到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對於「財產權」必須要確保個人財產權具狀態的自由使用,包括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以及維護尊嚴,而709號解釋對「居住自由」,真正執行不只是金錢而已,更包括居住自由,另外兩公約的第四號意見提到,不可以把房子當成頭上遮蔽商品,而是關於安全和尊嚴的居住,另第七號的一般性意見,指出它涉及的不只是金錢更包括人身生命安全,

當時處理大埔案時,李明芝律特別提醒法官,拆房子一定要想到人格尊嚴,張藥房的張先生就是最好的例證,當時他已經因為這件事情導致精神耗弱,如果今天房子拆下去,後果真的不堪設想;然而當時的法官最後的裁定理由卻是直接駁回申請,理由是「被拆的只是一個建築物,建築物就等於金錢」,縱使發生居住財產以及精神的損害,都是可以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回復。他表示當提到兩公約,很多的法官都是直接把門關起來,就有如拿磚頭去敲磚,希望他們有一天趕快醒來。

最後他提到南非前大法官奧比在「斷臂上的花朵」寫著「憲法要求解釋人權憲章時,必須以能促進人性尊嚴跟平等自由的價值為原則」而在「美國人民的歷史」也寫到 「弱勢的生命、弱勢的聲音,可能不見得是公益,但是只有你聽到那無私的聲音,公平才有可能彰顯」。更多深入精采的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收聽!

上傳時間:2014-01-2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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