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在同1月份有2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本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三、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如同時受僱2個投保單位且連續加保滿30日,其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合併當時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如以負責人身分及勞工身分同時投保,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是以最高的月投保薪資為準。您對本件回覆如有疑問,可向本件回覆的承辦人陳先生,本局給付處生老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80洽詢。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勞工保險局敬啟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