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103004064
案由:交通監理事務詢問?發文日期:103年04月14日發文文號:路監牌字第1030015613號回信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電子郵件回覆函機關地址:10863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傳真:02-23070184
承辦人電話:符書維 02-23070123
103年04月03日07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10300156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交通監理事務詢問?
回覆意見:
一、您好!關於您函詢事項,本局說明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道安規則)第23條及其附件15已明確車輛可變更項目及其應符合要件,故車輛變更應符合其規定。車輛變更後尺度則應符合道安規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範。
(二)車輛辦理變更除檢附道安規則附件15規定證件外,另應檢附行車執照、印章、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等證件至公路監理單位申請檢驗與變更登記。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
副本:
----------------------------您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調查表--------------------------http://poms.motc.gov.tw/WebPages/Questionnaire/index?cno=103004064&cn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