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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貪手機換現金 以免貪小失大
2014
02/24
10: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興旺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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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10: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興旺 新北市 分享

勿貪手機換現金 以免貪小失大

日前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受理2件消費者投訴電信業者,1案是消費者聽信通訊行推銷人員電話推銷免費手機,而向4家電信業者申辦了16門行動電信門號,結果推銷員沒依約定給消費者新手機,也沒負擔電信月租費,反是消費者收到一堆欠費帳單。而另1案是消費者受他人慫恿分別向各家電信業者申辦行動電信門號及手機,事成後主使人以1500元代價取走手機,卻沒依事前約定負擔消費者的月租費,致使消費者違約遭停話及積欠業者違約金,至今各家電信業者都不願讓該消費者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市府消保官受理上述2案,前1案「申辦16門行動電話」的4家電信業者於協商前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終止電信契約,消費者不用負擔所有費用,電信業者表示將依契約向通訊行求償。而第2案「辦門號手機換現金」的案件,消保官在考量消費者屬於身心障礙人士,其思慮欠缺下受他人唆使造成電信業者商業損失,協調業者是否能考慮消費者身心狀況及目前處於失業下給予違約金的減免,惟電信業者稱該帳款已委外處理並未同意消保官的建議,以致協商不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依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第34條及第38條規定,電信業者按月向用戶收取本業務通信服務門號月租費與通信費;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用戶仍應負責繳付約定費用。是故,消保官呼籲消費者申辦行動電話手機應依自己實際需求循正常程序申請,不要輕信他人誇稱「可以辦手機換現金」或「申辦門號可以代繳電話資費」等不實言論,更不要利用「手機梆約優惠方案」謀取不當利益,如消費者一旦受騙上當,因該事由是屬可歸責消費者責任,電信業者還是會向用戶(即消費者)追償所有費用;甚者,若門號(用戶識別卡)被歹徒作為犯罪工具使用,恐會背上犯罪共犯嫌疑人而吃上官司,消費者不可不慎,以免貪小失大,得不償失。

上傳時間:2014-02-24 10: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興旺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