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金自有債務目的,不容房東濫用名義剝削所謂押租金是指房客承租房屋或車位時,為了擔保承租人如期履行租賃契約,而交付給出租人的一筆錢或其他代替物,所以,惟有當承租人不履行債務時,出租人才可以由押租金中扣除抵充,屬於一種物的擔保。新北巿民黃先生向位於新莊區自立街的「新莊停車場」租用車位,租約到期後業者只因為消費者不願續租,就悍然從已繳的押租金500元中,扣除6成(即300元)不還,理由卻是莫名其妙又荒唐的「遙控器折舊費」,黃先生認為並不合理,於是向巿府請求協助。「新莊停車場」不重視消費者權益,拒絕派員出席本府召開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而根據申訴人的陳述,新北巿府認為停車場業者不應該濫用名義,隨便以「遙控器折舊費」作為藉口,片面扣除押租金;尤其,承租停車場的消費者都按時繳租並無欠款,只是因為不願續租,就遭扣押租金,確實有違契約約定,業者除非證明消費者己經發生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否則應該返還不該扣留的300元。本件爭議雖然金額不高,但從黃姓消費者提出的連署文件可知,類似案例至少5件以上,所以消保官支持並鼓勵黃姓消費者群,向法院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上傳時間:2014-03-0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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