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3日發布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自98年度起漁船筏使用汽油依法可享有優惠油價補貼及免徵貨物稅,每艘漁船筏每年最高可補助二萬多元,最低者也有兩千多元。
由於漁港區之加油站並未銷售汽油,漁船筏使用汽油皆需以灌桶方式至普通加油站購油,因此,對於漁船筏用汽油免徵之貨物稅及優惠油價補貼政策,係依漁船筏噸數、長度規模及漁業人全年實際出海日數或時數所達級距,核算優惠補貼用油數量,再乘以中油公司公告汽油平均免稅牌價之14﹪加計貨物稅計算,每年一次受理定額補助申請,漁業人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向漁會提出申請,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逕撥入漁業人指定金融帳戶。
至於全年實際出海日數及時數之計算,係以海巡單位之紀錄資料為基礎,其出海作業未達30日或60小時者,不列入補助對象,因此,縣府呼籲漁民出海作業務必向海巡單位登記,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