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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司法公正的一劑良方
2009
02/23
08:30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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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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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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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司法公正的一劑良方

從最近幾起被告當事人遭收押而採取絕食抗議的案件來看,不少法界和學界人士質疑為「押人取供」和「違法羈押」,歷史上只有納粹德國這樣做。但也有檢察官及律師認為上述說法是混淆視聽,因為在憲法第八條的誡命下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根本不違背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可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檢察官聲押到底合不合法理,真的是讓老百姓迷糊在心裡。

不過對當事人而言,一旦遭收押,已經對人身的自由及聲譽造成嚴重的傷害,加上媒體大幅的報導及渲染,就算事後法院判決無罪,也已經無法彌補當事人所受的種種痛苦,而且往往一般人的記憶只停留在當事人被檢察官聲押或起訴求刑多少年的當下,其影響決非事後獲判無罪可以淡化?去的,然而對於濫訴或定罪率低的承辦檢察官,卻往往無法可管,甚至事後若有冤獄賠償,也是全民來買單,跟檢察官一點也沒關係,這樣的司法制度實在是太不合理,難怪人民會對台灣司法會失去信心,大喊司法已死。

因此我們呼籲,要給台灣司法打上一劑良方,應仿照日本刑事訴訟之有償制,早日建立『檢察官刑事賠償制』,當檢察官起訴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確定者、於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之事由而不撤回者、或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者,若最後判決無罪確定,則該管檢查署及檢察官應負擔訴訟相關之費用,如此我們的訴訟案件必能大大降低,人民也可以減少官司纏身及名譽受損之苦,而國家資源、社會成本也可以大大的節省,我們的訴訟品質及效率也能相對提昇,這樣不是一舉數得嗎?

筆名:文文

職業:製造業

上傳時間:2009-02-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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