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70號
傳真:(02) 23315321
承辦人及電話:陳進龍 (02)23113456103年03月03日30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10300096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FW: 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應立即實施時全面性年度免費換牌
回覆意見:
一、為解決現行汽機車號牌編碼容量不足問題,本局各區監理所(站)自101年12月17日起逐步發放新式號牌。新式號牌考量環保,將現行國內近2,900萬面(汽車2面、機車1面)之汽、機車車牌可用資源保留,避免花費全面換牌之龐大經費與人力,且站在民眾的觀點及便民立場暨兼具環保的政策思考下,僅針對新領、繳註銷重領、遺損換牌等車輛辦理,未全面換發新號牌,原已領用原型式(舊車牌)號牌之車輛仍可繼續使用。
二、有關ETC電腦辨識號牌系統部分,高公局辨識率要求高達99.8%,較一般停車管理單位要求之九成相對為高,據ETC表示,其系統原廠商為歐洲系統,相關調校需送回歐洲協助調整,若無法辨識受影響部分僅針對未安裝e通機及eTag之車輛,需輔助以照相作辨識,而其辨識系統為一個學習模組,未來新牌數量愈多時,其辨識率會愈佳,此為高公局於核發新式號牌後,回覆本局之意見。
三、至於使用年久號牌磨損或是自然退色以致汽車號牌不堪辨識之車輛號牌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條規定:「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請牌照。」,車牌如有類似您所陳述磨損或是自然退色以致汽車號牌不堪辨識之損壞情形,車主應依規定至監理所、站辦理「遺損換牌」。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對於號牌污損亦有相關處罰規定,且汽車號牌亦為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之檢驗項目之一,另本局各區監理所(站)監警聯合稽查小組亦已持續加強稽查。
四、感謝台端熱心提供提供寶貴建言,關心監理業務,本局特申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h0936038000 君
副本:
----------------------------您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調查表
http://poms.motc.gov.tw/WebPages/Questionnaire/index?cno=103002757&cnt=1
0 條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