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海岸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民眾得自由撿拾
莫拉克颱風天然災害發生後,造成大量漂流木遍佈台南市轄海岸線,台南市政府依據森林法已完成具標售價值之木材辨識註記,並於98年8月25日公告台南市轄海岸浮覆地,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
惟為加速清理本次颱風帶來之漂流木,農委會林務局即日起公開徵求企業廠商無償自由清運,多元利用資源,作為生質燃料、藝術創作、堆肥及紙漿等各種用途。倘民間企業廠商有需求者,得備妥申請清理計畫書,向嘉義林區管理處洽辦(聯絡人:張春宏、電話:05-2787006#317)。台南市政府配合林務局政策,爰更正公告對於撿拾對象,由原設籍臺南市居民更正為不限定對象,開放所有民眾皆得撿拾,並歡迎有需求之民間企業廠商,備妥申請清理計畫書,向嘉義林區管理處洽辦無償自由清運。
本次更正公告內容如後附:
主旨:更正公告98年度莫拉克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民眾得自由撿拾,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需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開放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臺南市二仁溪以北至曾文溪以南海岸浮覆地(含港口)及主次要河川。
二、撿拾對象:不限定對象。且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公開徵求企業廠商無償自由清運漂流木,從即日起民間企業廠商若有需求者,請備妥申請清理計畫書,向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洽辦(聯絡人:張春宏05-2787006#317)。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98年8月25日至98年9月24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但如撿拾清理期間內中央氣象局再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及本府成立防颱中心,自發佈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二)撿拾清理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下罰緩。
(三)撿拾清理一般性海堤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均應依水利法第63條之5第2項及海堤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一般性海堤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物或其他設施,則依水利法第92條之5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緩。
(四)撿拾清理河海堤上之漂流木應向土地管理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可為之。
(五)撿拾清理漂流木,須進入水庫蓄水範圍(或商港、漁港港區及禁漁區)等區域時,應向該管主管機關(構)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