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調查第3次環評委員審查會議
花蓮縣政府於昨日下午召開花蓮縣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報告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第3次環評審查會。本次變更內容係針對「停止繳納環境使用費」之變更事宜,會議中環評委員及與會單位代表,均針對第二次變更內容(修訂版)提出相關意見,請開發單位回應與補充說明。
本次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花蓮廠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報告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案,環評委員決議為:
有關「回饋計畫」部分,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下列意見後,送本委員會再審:
1.本次報告之變更內容與原提案之變更內容不同,請開發單位修正書面報告資料。
2.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面向應屬有關環境保護之技術層面,而環境使用費係貴廠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所提回饋計畫中之承諾事項,故請貴廠提出具體環境保護計畫、抵償或承諾,以作為停止或減少徵收環境使用費之參考。
3.有關委員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請補充說明。
兼任花蓮縣環評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縣府黃秘書長吉彬表示,雖然開發業者除繳納原環說書所承諾之回饋計畫中環境使用費外,尚須再繳納98年縣府新開徵之礦稅,對於整體不景氣之大環境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但環評委員一致認為環境使用費係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環評承諾,須確認本次變更內容對環境確無不良影響,並對當地居民提出相關抵償措失或計畫,如此才不致違背「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之立法精神及原環說書中對當地居民之環評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