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冬季營業車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於12月開徵,繳費期間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請儘速繳納;凡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其繳費金額均已扣除15%之減免額度。若您還沒有收到繳款書,可洽車籍地之監理機關補寄或就近到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補單繳納。另外,為方便車主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公路總局提供多元繳費管道,車主除可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超商、郵局繳納,也可利用網路、電話語音以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繳納,除「信用卡」繳費尚需負擔手續費外,其餘繳費方式均免收手續費。高雄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表示,經監理機關限期通知而仍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為了您的荷包著想,還是早繳早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