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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種植或繁殖基因轉殖木瓜苗木
2009
02/27
02:1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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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7 02:1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謝處長學森27日表示,國內目前迄未核准基因轉殖木瓜推廣或銷售,為維護農民及種苗業者權益,請轄內種苗業者及農民勿種植或繁殖基因轉殖木瓜苗木,以免觸法。

謝處長指出,目前國內抗輪點病毒基因轉殖木瓜雖於92年7月11日通過基因轉殖植物指定田間試驗,惟仍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

謝處長呼籲縣內種苗業者確實遵行;若經查獲違反上述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4條規定裁罰新台幣100至500萬元罰鍰。

上傳時間:2009-02-27 02:1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鳳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