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工廠案.jpg
毒品大麻工廠案.jpg
雲林地檢署查獲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工廠案.jpg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段可芳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八大隊、雲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虎尾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共同偵辦栽種、製造大麻販毒集團,歷經2個月密集埋伏、跟監,執行拘提、搜索,緝獲黃某(男,26歲)、陳某(男,18歲)、廖某(男,25歲)及陳某(男,22歲)等4人栽種、製造大麻,並於其等租屋處查扣大麻植株467株、大麻成品1批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經查,被告4人於雲林縣虎尾鎮之租屋處栽種、製造大麻販售圖布置成適合大麻花生長之溫室環境,購買培養土搭建花架,定時灌溉、施肥,加以風乾後,將大麻花葉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再以分裝袋真空分裝,使用研磨器磨成粉末捲成大麻香菸販售,更豢養兇惡比特犬,阻止他人接近。
檢警鍥而不捨,歷經2個月密集蒐證,掌握被告4人可疑為栽種、製造大麻之位置,隨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大麻植株467株、大麻成品1批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隨即依法逮捕、拘提被告4人,並查扣上開毒品及製毒工具,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所涉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販賣毒品之重罪,且有逃亡、勾串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地署檢察長洪家原呼籲,大麻為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於中樞神經迷幻劑種類,吸食後會產生心搏過速、妄想、幻覺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等症狀,依該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2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責極重,切勿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種植、製造大麻或其他毒品,將廣搜各項毒品流通情資,持續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等重大毒品犯罪加強查緝,利用各項活動及宣導機會,教導民眾辨識各類新型態毒品,加深對各種毒品之認知,提升全民反毒意識,減少毒品危害,並配合「降低需求」、「抑制供給」為導向之毒品防制政策,達到拒毒、防毒、緝毒、戒毒之目標,以維護國民之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