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被害兒童(108年生)為被告柯○月(女,85年生)之子,被告柯○月於111年5月間起至7月10日止,將被害兒童帶往雲林縣麥寮鄉與其同居男友被告許○勝(男,80年生)同住,被告2人不顧被害兒童年幼,竟以燃燒中之菸蒂灼觸被害兒童皮膚、以牙齒咬住被害兒童臉頰、徒手大力捏掐被害兒童皮肉,因而使被害兒童身體多處掐痕、大腿、小腿多處菸蒂燙傷疤痕、臉頰咬痕、額頭、眼睛、手臂等多處瘀傷、眼結膜出血,進而造成被害兒童走路時軟腳、無法自行翻身、反應及活動能力下降、反應遲鈍、病懨懨貌等身心發育受妨害之情況。
7月11日返回屏東縣車城鄉住處,被害兒童外婆發現有異,帶往醫院治療,醫院隨即通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轉知雲林縣政府社會處,並依程序通報「雲林地區婦幼保護聯繫平台」,地檢署立即指派檢察官指揮警察偵辦,於7月14日晚間拘提被告2人到案,並於7月15日訊問被告2人,訊後認被告2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傷害兒童、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重大,且有串證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至於被害兒童則交由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緊急治療、安置。
檢察長張春暉表示「雲林地區婦幼保護聯繫平台」之成立,係突破過往通報及處遇機制,針對處於危險情狀之兒少,串聯警政、社政、醫療等各網絡單位協調合作,由檢察官主導擴大橫向連結及分工及早介入,減低兒少因未能及時救援,導致不當虐待釀成死傷悲劇的可能性。將稟持上開宗旨,汲取本案經驗,持續保護國家幼苗之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