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高雄市調查處、雲林縣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高雄等地方政府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偵辦被告謝O陽等人加工及分裝「氯化三本錫」,製造、販賣俗稱「白藥膏」之偽農藥案件偵查終結,以被告謝O陽等10人分涉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第5款明知為不實之事向而申報不實、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製造、加工及分裝偽農藥、第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販賣偽農藥等罪嫌提起公訴,另請農藥主管機關依法逕為沒入所查扣之大批偽農藥及禁用農藥,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共新臺幣289萬6000元。
經查,被告謝O陽等人利用「台OO豐農科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以申報用途為「油漆防汙」為由,向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申請進口第4類之毒化物「氯化三苯錫」,經統計自108年至110年間,向海關報關之數量共達33.5公噸,該公司進口大量「氯化三苯錫」後,以合法掩護非法,將其中部分「氯化三本錫」進行加工及分裝,製成俗稱「白藥膏」之偽農藥,並販售予不特定之農民於稻米栽種時使用,罔顧民眾食安、健康。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員警、調查官會同各地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承辦人員,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被告謝O陽、林O昌、林O妹、陳O元、何O昌、陳O鴻、凌O厚及廖O祥、林O宏等人於雲縣斗南鎮、斗六市、西螺鎮、彰化縣、臺中市及高雄市、宜蘭縣等住居所及營業場所等處進行搜索,並扣得所示之農藥產品、農藥原體、半成品及農藥製造加工工具等物,經採集檢體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認定上開等農藥產品係含有農藥有效成分,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農藥及禁用農藥,因而涉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第5款明知為不實之事向而申報不實、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製造、加工及分裝偽農藥、第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販賣偽農藥等罪嫌,檢察官充分蒐證後,於本月5日偵結提起公訴。
雲林縣為我國主要農產品之生產地,不法業者為求暴利,私自進口、製造及分裝毒性難測之偽劣農藥,傷害自然環境及國人健康,依據農藥管理法規定,如違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另販賣或意圖販賣陳列、儲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為提升農藥使用安全,減少農產品農藥殘留問題,農委會已實施農藥購買實名制,農民應向合法販賣業者購買農藥,不要購買禁用、標示不清或來源不明的農藥未經國內標準檢驗之偽劣農藥,檢察長張春暉呼籲,此等偽劣農藥一旦流入市面,將嚴重危及國人健康,殘留農藥也會對自然生態環境系統及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人健康,殘留農藥也會對自然生態環境系統及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民眾若發現有偽劣農藥或禁用農藥於市面流通、使用,請盡速向相關單位檢舉,定嚴正執法,避免此等農藥危害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