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製作反毒宣導電腦畫面桌布圖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訂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日趨氾濫,但對於持有或施用者卻無處罰規定,鑑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屬於管制藥品,為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善良風氣,自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自持用或私用,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本(98)年5月20日修正及增訂部分條文,並於98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正第十一條及增訂定十一條之一條文,對於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處以刑罰之規定,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政裁罰之規定,影響甚大。為減少日後執法糾紛並增進民眾對於毒品危害之認識,法務部特以北檢女法警製作一套反毒宣導桌布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