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職責與使命是保國衛民,扮演安定社會的力量,一旦國軍發生違反清廉操守、貪瀆舞弊的案件,不僅影響建軍備戰工作,更使民眾對國軍失去信心。依據「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國軍人員均應依法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對於有利益衝突者,更應自行迴避;另對於贈受財物、從事及接受請託、關說等情事,須知中也都有明確的律定。
此外,為使國軍人員進退有據,第四點至第十點亦規定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的限制,以及遇有請託關說的處理程序,如第四點規定,「國軍人員不得贈與或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財物、優惠交易、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及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等不正利益」,但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慰問(勞)或救助,以及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贈受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不在上述限制內,就是顧及禮俗及善意的彈性作法。
每位國軍官兵必須深刻認知,個人的榮辱即是國軍整體的榮辱,如果為了滿足個人私慾,甚至做出違法犯紀的事情,不只將斷送個人的前途,且會嚴重打擊國軍整體榮譽,所以,全體官兵均須時時自我省察、廉潔自持,貫徹依法行政,方能形塑國軍優良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