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鼓勵市民使用大眾運輸,並提高停車格位周轉率,便利民眾找尋停車位,全市路邊計次停車格位已調整為6小時計費乙次。
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近來接獲多起陳情案,部分民眾誤以為路邊計次停車格位為12小時計費乙次,為何一天內會被開單二次。
高雄市路邊停車場、路外平面停車格位資源有限,為提高停車周轉率及免於當地民眾將停車空間視為車庫使用,交通局在97年8月15日起,調整高雄市路邊停車場、路外平面停車計次收費間隔時數,由收費間隔12小時計費乙次,調整為間隔6小時計費乙次,離場或跨日則另計次收費。
停管中心表示,高雄市路邊停車格位計次12小時收費乙次之收費方式,造成停車格位多為附近民眾當作車庫使用,改為6小時計費乙次後,可提高路邊停車格位之周轉率,便利購物、洽公之民眾臨時停車,進而促進商圈發展,及減少違停、併排停車造成之交通安全問題,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共資源運用最大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