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過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由於各項有關需辦理營利登記證法規已完成研修,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廢止上開辦法,並於4月13日起實施新制。
實施40年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正式走入歷史,廢證後之商業登記將「登記」與「管理」分離處理,以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都計、建管、稅捐、消防、衛生、商業等單位所組成之聯合作業中心聯審制度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4月13日起,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向當地國稅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毋庸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未來企業申設可減化流程,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
至於廢證後已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可資辨識,交易安全將無法獲得保障等疑慮乙節,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依照經濟部初期規劃政府於廢證後會加強行政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商業登記案件核准函也副知相關機關,並將登記之商業資料即時更新登錄公布於公示網站(http://gcis.nat..gov.tw),供民眾上網查詢下載等,未來各機關將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商業登記資料,便利執行該管法令管理工作,以落實登記與管理分離之政策。